发布时间:2022-05-18
辖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河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中原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9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2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本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分批次推荐上报的方式。按照《市通知》工作安排,全年开展三次集中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6月15日;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8月4日;
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10月8日。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gq.hnkjt.gov.cn,简称“省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选择“企业注册”进行法人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后方可进行申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省系统”进行申报。(今年申报高企认定时,请务必按通知要求登录省系统(点击科技厅网站申报通知上的链接可直接转入http://gq.hnkjt.gov.cn/ )填报。如果企业直接在国家系统内填报的话,省里无法调用填报数据影响评审。)
(三)提交材料。企业通过“省系统”-- “企业登录”进入,核对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书”,选择填报年度,点击“新增”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企业通过“导出”生成并打印带有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中原区科技局。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电子表格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3)Word版、《中原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推荐汇总表》(附件7)Word版、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见附件2的附2)Word版及盖章PDF格式、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见附件2的附5)Word版及盖章PDF格式,请打包发送至中原区科技局工作邮箱:kejiju812@126.com(附件及文件名请按“附件名称+企业简称”统一命名)。
2.软件著作权审核:按照《省通知》工作要求,企业申报高企所使用的软件著作权,需进一步加强审核,要求如下:
①提供资料。企业提供每项软件著作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系统设计说明书,需涵盖系统总体结构、系统类图及说明、数据库设计(包含E-R关系图)、原型设计(主要功能点)等。
②现场演示。企业现场演示或提供不低于20秒的系统操作视频(需包含系统主要功能点,并可实现真实数据交互)和数据库操作视频(需包含表名称、表结构页面,以及数据查询演示)。
③审核判断。中原区科技局组织对企业提供资料和现场演示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填入知识产权审核表,科技部门盖章确认。不符合审核要求的,不得纳入知识审核表,不得装入企业申报资料。
④企业提供资料和演示情况、视频以及科技部门审核意见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3. 光盘及正本材料。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一式六份,写上公司名称),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胶装)报送至区科技局307室。
4. 原件核验材料。(档案袋装好,附上材料清单、写上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的原件(只有电子缴费收据的可彩打附上),科技成果转化所使用的检测报告、合同、发票、产学研协议等佐证材料的原件,近三年纳税申报表的原件等资料。另外如果收据或者发票已入账,无法提供原件,需将收据或发票拍照、整理好,备注清楚企业名称,打包发送至中原区科技局工作邮箱。原件核验材料核对后将予以退还。
5. 汇总上报。中原区科技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2)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2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2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5、6)。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关于告知证明事项承诺书,如果提供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就不必填写提交承诺书。如果提交承诺书,可以免除提交营业执照和专利证书,但是不能免除专利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七、联系方式
中原区科技局:61313593
受理材料地址:岗坡路5号中原区科学技术局3楼307室
郑州市科技局
(一)业务咨询
联系人:魏鹏飞 0371-67185359
(二)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三)市科技局高新处工作邮箱:zzkjjgxc@163.com
2022年5月18日
《转载|郑州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中原区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