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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31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及郑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持续优化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要求,聚焦破解我市民营经济偏弱症结,着眼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三标”意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加快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在“两个确保”中当先锋,在“十大战略”行动中走前头,在建设“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全国重要的都市圈中担重任,为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实施“七大专项”行动,到2025年,全市民营经济总量超1万亿元,年均增速达到6%;民营经济在全市技术创新成果中的比重达到75%;吸纳就业占全市城镇就业的比重达到85%;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每年新增20万户,到2025年超过230万户,民营上市公司力争达到5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力争突破2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突破1000家,持更多民营企业挺进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

二、主要措施

(一) 实施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1.催生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时修订完善更加优惠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程序由先注销个体工商户改为直接变更登记。完善“小升规”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入库知识等方面辅导。落实好首次入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企业差异化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2.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设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市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省财政设备、软件投资不重复补助)。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善服务平台(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机制,实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全覆盖。加大扶持力度,打造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小微企业园。(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3.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做优做大。深化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现代服务业新主体培育,建筑企业龙头企业培育,社消零平台企业培育,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培育“顶天立地”大企业(集团),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给予10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增百亿级民营企业5家以上,培育50家新服务领跑企业、50个焕新老字号、50个“爆品”运营商,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5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 实施转型升级助推行动

4. 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民营企业开放力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积极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参与省实验室体系重塑重构,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等方式授权企业使用,促进产学研用衔接。以“四有”为内涵强化精准帮扶,加快推进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每年动态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增长动力足、产品附加值高的本市企业,择优纳入市级“三高”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组合拳”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5.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对智能制造新建或改造项目,按照智能制造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信部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5G全连接工厂、新型信息消费、大数据、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6.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绿色化改造。支持企业和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降碳、减排改造,项目达产后实际效益达到10%以上的,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 实施质量品牌争创行动

7. 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市财政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加快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品牌管理体系,加强老字号、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驰名商标等保护和激励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8.支持民营企业标准化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将自主技术转化为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对主要起草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 实施融资可得性助力行动

8. 构建“线上线下”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把线上平台“郑好融”打造成为“一站式”“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成为政府经济金融工作的有力抓手。线下力争建立一批基层普惠金融服务站,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加强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产品设计,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力争每年小微企业贷款新增8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大数据局)10.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提升行动。推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郑好融”平台合作对接,不断扩大供应链融资的企业覆盖面。引导辖内动产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对接,为企业提供全流程、高效率,可持续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服务。鼓励核心供应链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采购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积极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入平台并确认信息,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指导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11.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吃透货币政策的资金投向,争取地方法人银行积极运用2%利率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和2%激励基金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争取全国性银行机构运用好1.75%利率的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再贷款和支持工具,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争取银行机构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病毒感染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争取银行机构对2022年第四季度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农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12.加大“规改股”“股上市”力度。出台支持企业“规改股”政策措施,力争2023年股改50家,五年股改300家左右;完善“1+5”的培育机制,精准推动上市倍增计划落实落细。科创板上市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迁址入郑并完成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3.推动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本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与再担保集团合作,提高在国家融担基金业务备案比例。将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纳入政府性担保体系。力争五年业务规模突破500亿元,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融资担保业务支农支小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农委)14.支持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持续实施“统贷统还、政府回购、项目并购、破产重组”四种模式。加大推进房地产“金融十六条”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的落实力度,会同人行、银保监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到期融资展期,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主动对接国家部委,争取新增第二批“保交楼”专项借款和“保交楼”2000亿元无息专项再贷款支持计划,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五) 实施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15. 强化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模式,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地方式。允许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根据相关规划及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16.强化人才服务。依托“郑州人才计划”,深入推进产业急缺人才、数字人才引进培养,为全市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积极开展郑州市招才引智产业人才招聘系列活动,促进人才要素精准对接,积极帮助我市民营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将重点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企业家“领航计划”名录,开展创新能力提升专题培训。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落实省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的中级工、高级工进行补贴。制定完善各项人才服务保障政策,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提升企业人才社会待遇,为人才子女入学、户籍转移、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打好人才干事的“安心战”。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17.强化环保统筹。加强环保政策宣传解读,增强民营企业对刚性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持续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对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的A类企业、民生保障企业和绿色引领企业,实施豁免或降级管控,依法依规配置资源。健全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和跟踪指导机制,强化环境评价点对点精准服务。推行重点民营企业“无打扰”执法监管。推广企业自证履行生态环境法律义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六) 实施发展环境再优化行动

18. 国有和民营企业公平准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对于适合民营经济参与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在兼顾公平和效益的基础上,优先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在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区域一体化、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实现协同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19.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畅通民营企业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呼应民营企业重大关切,定期向民营企业进行政策咨询,定期清理和调整效果不佳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严格落实“九要九不得”,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容错纠错和监督检查,防范治理“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落实)20.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持续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成”政务服务改革,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集成服务。在全省率先实现企业开办和投资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审批事项免证可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企业诉求有诉即办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中小微企业力度,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条件成熟的政策和服务基本实现“免申即享”。进一步简化各类奖补项目手续,项目资金批复后第一时间拨付。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完善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解读、引导机制,促进政策落地、直达快享。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变相设置准入限制条件。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选择性执法。(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21.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障企业家权益,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推进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加强反垄断执法,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22.营造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健全防范化解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严防新增拖欠。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修复不可抗力引发且具有积极弥补行为的失信记录。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

(七) 实施管理创新提质行动

23. 引导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鼓励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支持民营企业“规改股”,建立“规改股”企业名录库。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名录库,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引导民营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支持纳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企业完成股改后,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股改法定性机构包括审计、评估等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及付款凭证给予中介机构服务费用50%的补贴,其中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仅完成股改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4.引导民营企业精细化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公司章程,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规范机构权责和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监督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鼓励企业建立覆盖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支持企业采用流程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式使组织管理精确、高效、协同,实现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25.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育行动。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统筹培训阵地、培训力量、培训资源,培养造就一支有信念、有梦想、有本领、有贡献的企业家队伍。每年培训优秀民营企业家1000名以上。实施普惠培训,重视与网络培训机构合作,发挥网络培训优势作用。开设民营经济大讲堂。实施“百名商会会长、千名工商联执委”培训计划,3年内完成对各商会会长和市(县)工商联班子成员、常委、执委中的企业家培训。深入实施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组织企业家赴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京津冀)等地开展专业性、专题性学习考察;每年组织100名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知名企业培训考察,给予培训经费(除交通费外)补助,帮助企业家拓宽国际视野。实施年轻一代企业家“薪火相传”行动,对全市优秀青年企业家进行分批分期轮训,遴选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中国500强企业参观考察。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家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26.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持续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开展“民营企业党建示范点”争创活动,引导企业党组织及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指导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围绕企业发展抓党建、抓好企业党建促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农委)

三、组织保障27.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贡献、重要地位、重要作用,始终对民营经济发展保持高度重视、摆在突出位置。要坚持党政“一把手”统筹主抓,最大限度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最大力度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最大程度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28.强化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压实市直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加强民营经济研判调度。健全区县(市)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网络。29.强化督导考核。完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激励约束和督导机制,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由市领导带队赴各开发区、区县(市)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到实处。30.强化宣传通报机制。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郑州市遵照执行;与原有政策冲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